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更强,只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才能终止。
具体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特征:
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稳定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这种稳定性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长期稳定就业权利。
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解除。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