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的案件可以被撤回:
1.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 经济犯罪案件,在特定时间内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8.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9.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决定撤销案件时,应制作相应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或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