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焦某(化名)与福建福安女子兰某(化名)原是大学恋人,焦某计划本科毕业到国外读研究生,其母亲焦母便多次游说“成绩好、懂事、会照顾人”的兰某与焦某共同留学。在兰某表示无力负担昂贵的留学费用,焦母以“无偿资助”部分说服兰母及其父母。
留学期间,焦母共为兰某花费64.7万元,儿子焦某与兰某分手后,焦母将兰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留学期间的所有费用。记者获悉,法院判决,39.7万元作为焦某对兰某的无偿帮助,兰某可不予返还,另外2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本金及利息。
为方便照顾男友男友母亲说服女子留学并承诺无偿资助
焦某与兰某在中国读大学时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到2018年,焦某与兰某一起在国外留学。焦母称,因前往国外学习和日常开支的需要,兰某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先后10次向焦母借款,折合人民币659985.88元。2019年,焦某与兰某分手后,焦母多次要求兰某履行还款义务,兰某拒绝还款义务。
兰某称,前男友母亲焦母考虑她成绩好、懂事、能照顾焦某在国外学习生活等,于是多次强烈游说她及其家人。兰某表示无力承担出国留学费用时,焦某承诺由其无偿资助部分。2019年焦某与兰某分手后,焦母起诉。兰某认为,焦母自愿出资让被告出国留学,焦母也从未说过是借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查明,焦某与兰某在中国读大学时为恋人关系,兰某因留学的费用为797354元,扣除兰某父母出资的15万元,焦母实际出资647354元。
法院查明,该案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以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法院审理认为,有关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安排是焦母主动提出的,焦母还对兰某说“帮扶你们走过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们为人母的责任和义务”,字里行间体现的是焦母对兰某的爱护、关怀和无偿帮助。在焦母和兰某的微信聊天中,焦母有将兰某当做“一家人”,在聊天记录中,焦母有主动请求兰某“要用钱的时候,打个招呼”“什么时候开始安排学费”“你最近生活怎样?需要阿姨转生活费吗?有什么困难要及时告诉阿姨,阿姨不是外人”。
法院:39.7万为赠与判决返还25万元及利息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长达两年多的转账期间,焦母和兰某从没有提及转账款的“借”与“还”问题,焦母、兰某双方不明确甚至没有关于借贷的意思,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根据法院查明,焦母转账给兰某的钱款有部分是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兰某及其母亲曾经以转账支付给焦母的方式承担过贷款利息。在兰某接替其母亲支付贷款利息后,焦母还关心兰某“如果你在国外生活有点紧,需要用钱的地方多,你就不用给阿姨这个利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不支持焦母主张她和兰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因焦母无偿帮助(或赠与)兰某的费用金额约定不明确,法院综合考虑被兰某留学的费用总额、焦母实际出资额、兰某与焦某的关系情况等诸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焦母实际出资647354元中的397354元(相当于兰某留学的费用总额797354元的一半)作为焦母对兰某的无偿帮助(或赠与),兰某可不予返还;其余的25万元,属兰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兰某应当返还焦母25万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焦母和兰某分别承担一半。
律师:大额资金赠与应订立书面协议
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产生?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口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协议存在。如果关于留学费用的承诺仅以口头形式提出,且无证人、书面记录或转账备注等佐证,主张方可能因举证困难而败诉。如果资金被认定为赠与,需符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赠与的要件;如果主张借贷,则需证明资金具有返还性质。实践中人民法院常结合转账目的、备注和各方关系等综合判断。
孙宇昊建议,如涉及大额资金赠与的,则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以明确金额、用途、条件和性质等内容,由双方最终签字并按手印。如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公证的方式。此外,在转账时建议附言款项的赠与性质。
编辑:杨楚滢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