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本身来承担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成立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的出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原本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股东可能需要连带清偿公司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都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的,而且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