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的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客观真实性:
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证据必须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合法性: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完整性:
证据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截取部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避免断章取义。
原始性:
证据最好是原件或原物,复制件或复制品必须与原件、原物相符。
可信度:
证据应当具有可信度,如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来增强其可信度。
时间性:
证据距离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通常越强。
相互印证:
如果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则其真实性显著增强。
总结来说,真实性的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逻辑联系的、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和提供的、完整的、可信的,并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需要经过质证,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才能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