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作案工具:
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等。
现场遗留物:
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赃物:
犯罪所得的物品,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等。
血迹:
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血迹。
精斑:
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精斑。
脚印:
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脚印。
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
如指纹、掌纹、足纹等。
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穿着或使用的衣物及其附着物。
药品、毒物、生药:
与犯罪有关的药品、毒物等。
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
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笔迹等。
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如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应用广泛,不仅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还能直接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物证的收集和保管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必须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